古筝招生广告可以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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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筝招生广告可以发吗?,第1张

古筝招生广告可以发吗?
导读:不可以随意发放艺术类招生广告。近年来,国家对于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比较严格,所以说招生广告肯定是不能随便发的,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才行。拓展一些关于古筝的宣传文案: 一、古筝高雅尊贵,陈蝶培训加倍。二、蝶儿恋,筝音传专业筝乐,奏响梦想
不可以随意发放艺术类招生广告。近年来,国家对于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比较严格,所以说招生广告肯定是不能随便发的,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才行。拓展一些关于古筝的宣传文案: 一、古筝高雅尊贵,陈蝶培训加倍。二、蝶儿恋,筝音传专业筝乐,奏响梦想。三、陈蝶专攻,筝乐无边。四、陈蝶筝乐馆,知音更专业。五、推陈出新,蝶乐典尚。六、古筝培训之道,名师专业智造。七、演绎生活乐章,奏响古筝乐器。八、陈蝶筝艺,赢取不凡。九、陈蝶,带你走进筝乐殿堂。十、专注古筝,精彩人生。十一、传承古筝之韵,畅享生活空间。十二、筝音乐,真相传陈蝶一梦,筝乐出众。十三、古筝音乐海洋,陈蝶精彩领航。十四、陈蝶筝乐馆,专业经典首选。十五、古筝觅知音,陈蝶专业新。十六、陈蝶筝乐馆,品质筝天下。十七、古色古香,筝筝日上。十八、专业指导,“筝”情流露。十九、陈蝶筝乐馆,成就古筝才艺。二十、真音乐,筝功夫筝乐专业强,名师教学场。教育机构违反了什么规定,会被校外机构处罚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机构……1月14日,记者从贵阳贵安“双减”领导工作小组获悉,贵阳贵安即日起开展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据悉,为巩固“双减”工作成果,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度过愉快充实、温馨祥和的假期,贵阳贵安“双减”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了关于《贵阳贵安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各县区教育部门认真做好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此次治理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全面停止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二是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三是全面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规收费、价格欺诈、不使用制式合同、预收费未纳入监管等情况;四是依法打击无证无照机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款跑路”以及面向学龄前儿童进行文化课程教育等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截至2022年1月15日之前,各相关部门要就寒假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明确治理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有效覆盖;截至2022年2月28日前,要统筹市场监管、公安、民政、消防救援等“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日查+夜查”“联合+抽检”“明查+暗访”等形式,用好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分片包干制,按照治理内容多批次、分时段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治理工作;截至2022年3月5日前,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过程中好的治理成效、经验做法、工作建议以及下步工作打算报送至贵阳市教育局。此外,贵阳贵安“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专题会、联席会议,通报各地、各相关部门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通知》强调,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要严惩重罚,定期更新黑白名单,将违规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让违规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加大曝光力度,发现一起、处置一起、通报一起,形成警示震慑;各区(市、县)要畅通线索获取渠道,建立社会监督员机制,壮大监督力量,不断延伸“双减”监督触角,形成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对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加快办理、及时反馈,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治理的合力。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假期告知书”“致家长一封信”的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好“双减”政策解读,宣传科学育人观念,发布消费提醒,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慎重选择校外培训,多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不盲目跟风报班,远离“无证无照”机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教培机构登虚假广告称可让学员过目不忘受到了什么处罚?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更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 *** 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 *** 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 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 *** 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第四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裸贷”公然做广告,“7天记住学期整册英语单词”…… 2月27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了2017年度上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12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在2017年查处的5448件违法案例中,互联网广告占比八成,虚假广告占据多数,其他还包括违法使用更高级用语、违法宣传投资回报预期等情形。此次被曝光的虚假违法广告有12例。包括现金卡借贷服务、拍拍贷、赛维干洗、沃尔得教育等投资招商类广告;脑立方儿童培训和瑞思学科英语等教育培训类广告;天天拍车、香天下火锅等服务类广告;百龄堂虾青素、葡萄籽胶囊、优曼芯语等普通商品广告;以及“狂暴之翼”手机游戏广告。其中,上海浅橙 *** 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和新浪粉丝通过广告推广,发布含有“裸贷”事件的广告,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含有“男女搂抱牵手”广告并配有格调低下庸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文字,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80万元。香天下火锅为吸引消费者,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含有“一个女人 *** 两腿张开跷在窗台上”的图案,且结合表述的文字低俗不雅,有违社会良好风尚,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20万元。上海市工商局透露,2017年全年,上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5448件,同比增长94%;处罚没款132亿元,同比增长54%;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数量和罚没款额分别为4384件和9029万元,分别占比80%和70%,同比增长146%和95%。此次曝光的违法广告案例,除一件案例为印刷品媒介,其余案例均涉及互联网媒介,包括微博、APP、微信公众号、付费搜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互联网广告形式,其中大部分为广告主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广告。上海市工商局表示,互联网自媒体的极大丰富,既拓宽了信息传播渠道,便捷了信息传播效率,但也加剧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此,电商平台和APP的经营者有相应监督责任,对明知或应知违法的广告有删除、屏蔽等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广告主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自律。虚假广告及用违禁词最常见工商部门分析发现,虚假广告以及使用违禁用语的违法广告案件数量最多,在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案件中占比超过八成。其中,虚假广告案件数居首,而违法使用更高级用语的广告案件增幅更大,同比增长217%。此次曝光的违法广告案例中,虚假广告仍占据多数,其他还包括违法使用党和国家***形象、违法使用更高级用语、违法宣传投资回报预期、违法宣传教育培训效果、违法使用医药混淆用语等典型广告违法情形,同一案例中还常见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此外,恶俗、低俗、媚俗等不良风尚广告也是工商部门广告执法的重点。上海市工商局表示,“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维护国家 *** 利益、核心价值和社会安定是广告的政治导向,守护市场诚信公平秩序是广告的经济导向, *** 恶俗、倡导向善向美是广告的文化和道德导向。2018年,上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广告导向管理,严厉查处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广告,严肃查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继续强化医药保健、食品营养、美容化妆、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等领域的广告监管力度;部署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扩大移动端互联网广告、企业自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检查范围,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有力净化 *** 环境。